尊敬的纳税人:
为简化车辆购置税办税流程,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,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<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>的决定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),并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》,新办法主要对以下业务进行了调整:
1、调整车辆过户、转籍、变更业务的办理手续。原征管办法规定,车辆发生过户、转籍、变更等情况时,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,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。新办法实施后,除购买已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外,车主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。
对购买了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,购买者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。
2、增加了"购买二手车时,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》"的规定。
3、调整车辆购置税实地验车业务,减小实地验车范围。新办法规定只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进行实地验车。
以上调整内容自
咨询电话:
常州市国税局车辆购置征收税管理分局 0519-89858932
常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0519-89858836
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减轻车辆购置税办税负担问题答记者问
常州市国家税务局
2011年12月31日